索引號 | 116108000160825732-G-2021-000396 | 發文字號 | 榆政辦發〔2021〕3號 |
成文日期 | 2021-02-09 | 發布日期 | 2021-02-22 11:05 |
標 題 |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榆林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辦法的通知 | ||
發布機構 | 市政府政務信息化服務中心 | 公文時效 |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榆林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辦法》已經2021年2月4日市政府第3次常務會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2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榆林市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燃放管理,保障社會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陜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陜政發〔2011〕74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煙花爆竹的燃放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傳統民俗,倡導綠色、文明、有限、有序燃放,以不影響他人正常的工作、學習和生活為原則。
第四條 公安機關牽頭負責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宣傳、教育、民政、生態環境、文物廣電、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氣象等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公安機關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組織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協助公安機關做好本單位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和教育活動。
學校應當加強對學生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監護人應當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燃放煙花爆竹進行教育和監管。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傳工作。農歷臘月十五至正月十五期間,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集中開展煙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公益宣傳活動。
第六條 煙花爆竹銷售者應當銷售符合國家規定種類和規格的煙花爆竹,不得銷售非法企業生產的煙花爆竹。
第七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不得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GB1631-2013)中規定的摩擦型、煙霧型和A、B級產品,但經批準舉辦的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除外。
各縣市人民政府所屬公安機關、市公安局榆陽分局、橫山分局、高新分局、經開分局會同本轄區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根據前款規定,可以確定本轄區內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不得燃放的煙花爆竹種類和規格,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在城市設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任何時間都不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提倡不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下列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國家機關、重要軍事設施;
(二)醫療機構、中小學、幼兒園;
(三)博物館和文物保護單位;
(四)商場、旅館、影劇院、網吧、娛樂等人員密集場所;
(五)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機動車停車場;
(六)城市道路、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
(七)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其外部安全距離以內;
(八)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九)山林、草原等重點防火區;
(十)空氣質量自動監測站樣品采集區域;
(十一)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榆橫工業區、榆神工業區管委會認為應當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區域。
第十條 榆林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榆林繞城快速干道西環線以東、榆林繞城快速干道北環線以南、榆林繞城快速干道東環線以西(包括榆陽區高新技術開發區、青云集鎮)、榆馬大道連接榆溪河特大橋以北范圍內區域(包括上述路段)。
第十一條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榆橫工業區、榆神工業區管委會應當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設置明顯的禁放警示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
第十二條 除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區域外,城市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
第十三條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春節、元宵節等法定節假期間,提倡不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四條 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下列時間內不得燃放煙花爆竹:
(一)重污染天氣期間;
(二)初中學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中考)、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高考)前三日至考試結束當日;
(三)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榆橫工業區、榆神工業區管委會依法發布的其他禁燃時間。
市教育局應當及時發布中考、高考時間,市生態環境局應當及時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預報信息。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榆橫工業區、榆神工業區管委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時間,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當帶頭減少在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避免燃放煙花爆竹存在的安全隱患和環境污染。
第十六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組織,按照本辦法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榆橫工業區、榆神工業區管委會有關規定,可以召集村(居)民會議和業主(委員)會議,約定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以及可以燃放的種類、規格,并做好煙花爆竹燃放的安全提醒和防范工作。村(居)民和業主應當遵守公約。
第十七條 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提供宴席服務的飯店、酒店、賓館、農家樂等經營者,應當在提供服務前,告知宴席舉辦者本辦法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榆橫工業區、榆神工業區管委會有關規定,對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八條 在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的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組織,應當督促村(居)民和業主遵守本辦法和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榆橫工業區、榆神工業區管委會有關規定,對在管理區域內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十九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為了燃放,儲存的煙花爆竹制品重量不得超過15千克,但經批準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除外。
第二十條 購買煙花爆竹,應當從具有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銷售網點購買。燃放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正確、安全地燃放,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
(二)不得在建筑物內、屋頂、陽臺、窗口燃放或者向外拋擲;
(三)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
(四)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
第二十一條 兒童燃放煙花爆竹時,其監護人或者親屬應當陪同、指導。
第二十二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申請,依法取得《焰火燃放許可證》后,按照許可要求燃放。
公安機關應當嚴格審查燃放作業單位資質、作業人員資格,監督指導并協助主辦單位做好安全保衛、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
第二十三條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 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第四十二條之規定: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五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燃放煙花爆竹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六條 公安、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在煙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不受理、不及時核查處理舉報的;
(三)不依法查處違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等行為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立改廢以及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的調整及時修訂完善。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1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從2021年3月9日至2026年3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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